2006年1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五版:旁听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冬日里,话“国际法之都”
口述 施然 整理 陈卓

  这是一位在荷兰工作多年、从事专业研究者的一些感受。他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既体会了荷兰作为“国际法之都”的法律渊源和颇受争议的诸多立法观念,又从学者的角度对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特别是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法律和措施作了研究,希望“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他山之石”,用于攻玉。
    
  说起荷兰,不少人会首先想到那些诱人的景或物:风车、奶酪、郁金香、木屐……当然,也有人会想到荷兰在立法上的“大胆”。在立法上,荷兰一直被称作“敢为人先”。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软毒品(大麻等)、安乐死、同性恋婚姻和娼妓业合法化的国家。有人认为,荷兰是在世代与海潮搏斗的过程中,领悟到“堵不如疏”的道理,又将之延伸到法律的范畴,所以才会形成“以疏通为主”的法律观念。也有人认为,这种过度的“超前”、“开放”,若不加正确引导,容易变成一种纵容。
  在荷兰这些年,我也体会到了荷兰的一些法律政策给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
  荷兰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是一个高税收的国家,同时也是高福利国家。但在这种制度下,也造成了一些人钻国家福利空子不劳而获的情况。
  去年,荷兰开始了医疗保险体制方面的改革——人们可以选择到任何一家医院就诊,逐渐对医院形成优胜劣汰;同时,每个人就诊需要支付20欧元的就诊费,而不再像以前那样不用交钱。这让不少享受惯福利的人们怨言颇多,但这一政策却杜绝了一些人以“因病缺工”的借口旷工。
  在关爱动物方面,荷兰有独特的地方。比如根据《动物福利法》等法律,每年的4月到11月,动物必须放养在外面,不准圈养,要让它们充分享受阳光、新鲜空气等。当然,在屠宰动物的时候,都有非常细致的规定,原则是不能让动物太痛苦。

  在国际法方面,荷兰一直有着非常特殊而不可取代的地位,被称为“国际法之都”。著名的“国际法之父”——雨果·格劳修斯,就出生于荷兰。
  说起这个,就要说到17世纪的欧洲,那时出现了众多的民族国家,并由此形成了一个以领土主权为基础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当时,国家间的关系更为广泛、也更为复杂,这些都亟须在各国之间确立新的规则来加以解决。
  这个时候,格劳修斯首次提出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并确立了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根本性原则,从而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础。他有非常著名的两本著作,《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都有重大影响。他认为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寻求和平、避免战争。
  另一方面,闻名于世的海牙国际法庭,在1946年成立。其实,它的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因为设立在荷兰的海牙,所以人们习惯称它为“海牙国际法庭”。它有着双重作用: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联合国机关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我在荷兰的时候,曾去那里参观过一次。听说,只要凭护照和网上预约登记,就可以申请旁听的机会,但时间会比较长一些。海牙国际法庭共有15名法官,法官候选人需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

  在荷兰期间,因为工作的缘故,我们通过荷兰卫生部门的安排,到阿姆斯特丹参观了性病防治所和艾滋病防治所的工作,也从各种渠道特别是公共网络上获得了不少数据资料,还访问了一些艾滋病患者。逐渐的,一份有关荷兰艾滋病防治情况的调查清晰起来。
  上世纪80年代荷兰就开始实行毒品注射针具交换计划,曾一度引起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关注和批评,认为这是纵容使用毒品。如今,即使在这样一个社会宽容度相当大的发达国家,艾滋病防治前景和患者的社会生活环境,仍然不容乐观。
  有研究表明,近年来,荷兰艾滋病毒携带者呈急速增长趋势。我们收集到一组数据:截至2004年8月,荷兰有9732名艾滋病毒携带者在各个艾滋病治疗中心接受治疗。据荷兰卫生健康环境研究院估计,截至2003年底,荷兰约有16400名艾滋病毒携带者,占荷兰人口的0.1%。其中,通过异性性行为感染艾滋病毒的案例增幅尤为突出。
  同时,研究还表明,有一半以上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并不知道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因此,荷兰艾滋病毒携带者的实际人数有可能超出这个估计。由鹿特丹市政卫生署所做的第一次对高危人群的调查报告中,曾公开警告荷兰存在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危险趋势。
  荷兰政府认为,公众对艾滋病的认知程度是艾滋病预防的关键所在。“我明白,这很可怕。”对艾滋病,荷兰公众已经有非常清醒的认识,普遍认为它是继恐怖主义和战争之后对世界的第三大威胁。目前,艾滋病是荷兰排在癌症、心血管疾病、肥胖和忧郁症之后的主要健康问题。
  为了加强针对性,荷兰将艾滋病预防宣传分为8类不同的目标人群,并较多地采用了互联网。有的网站是专门为一般公众设立的,详细介绍了如何预防艾滋病及进行匿名艾滋病病毒测试的方法;有的网站是专门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设立的。我们在调研的时候,也从不少相关网站中获得了很多资料和数据。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我们也希望通过调研,借鉴荷兰的一些做法,提出建议和意见。比如,由于通过母婴传播艾滋病的几率非常高,有必要对高危人群和艾滋病高发地区的所有孕妇实行产前艾滋病病毒(HIV)测试,以阻断母婴传播;建议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预防艾滋病公益网;荷兰所采用的提供注射针具以阻断经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病毒途径的方法简便有效,建议通过社区医院(组织),小范围试点注射针具交换项目(以旧换新),可防止不洁针具流向社会。这点,我国一些地方也已在逐步实施。另外,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行为学和心理学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

  荷兰在艾滋病防治方面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专门研究的对象。在荷兰,艾滋病预防方面的法律框架,由荷兰加入的国际公约、欧盟有关法律规定、荷兰本国法律规定等组成。
  荷兰是防止艾滋病扩散国际活动的积极支持者和参与者。2004年,55个欧洲和中亚国家签署了都柏林协议,共同表达了通过各种方法积极加强艾滋病防治的意愿。从2005年5月开始,新成立的欧洲疾病预防中心将负责监控艾滋病的流行趋势。而荷兰本国卫生法律规定的立法基点是,政府通过其政策方便公民的健康选择,而选择何种健康的生活方式是公民自身的固有权利。
  在荷兰,艾滋病没有被列入传染病防治法,主要原因是,艾滋病和其它性传播疾病可以通过个人有意识的保护而杜绝感染。但在实践中,医学界基本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操作。
  另外,荷兰在1990年颁布的公共卫生和预防法规定,地方政府负责对传染性疾病采取集体防疫措施,并在本地对防疫和治疗进行协调。因此,肺结核、艾滋病和其它性传播疾病的预防和治疗都属于市镇卫生机构的工作范畴。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荷兰惟一专门针对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是《特殊医学程序法》(Special Medical Procedures Act)。荷兰卫生体育福利部根据此法批准在22所医院建立了艾滋病治疗中心,并且明确所有的治疗中心必须符合此项法律的规定才能收治病人。
  虽然,荷兰中央政府和地方(市)政府共同负责传染病防治,但在实践中,地方(市)政府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预警、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对全国性政策提出意见建议、预防、病源追踪和普查、所辖地区网络建设和指导、疾病爆发流行控制管理,以及科学研究等等。

  我们也和中国驻荷兰大使馆的一些工作人员有很好的交往。在国外当使节,不仅要“广交朋友”,还要“深交朋友”,需要不断和所在国的相关人员沟通,将我国的理念、看法告诉对方,也了解对方的想法,增进双方的了解,也希望对方在重要的会议活动中,给予我国更多的支持。
  举一个中国参与“伽利略”计划的例子来说——它是欧洲自主、独立的全球多模式卫星定位导航系统。
  说起卫星定位导航系统,人们就会想到GPS。但是现在,众多卫星定位导航系统兴起,在这一领域最吸引人眼球的除了GPS外,就是欧盟和我国合作的“伽利略”导航卫星系统。
  目前全世界使用的导航定位系统主要是美国的GPS系统,欧洲人认为这并不安全。“伽利略”系统将为欧盟成员国和中国的公路、铁路、空中和海洋运输甚至徒步旅行者有保障地提供精度为1米的定位导航服务。按照计划,首批两枚实验卫星将于这两年发射升空。
  2003年9月18日,欧盟和中国草签了中国参与“伽利略”计划的协议。2004年10月9日,双方又签署了该项目的技术合作协议。
  而在这之前,中国在欧洲各个大使馆的相关官员,就要和自己所在国的相关官员多加沟通,说明中国参加这个计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荷兰的中国大使馆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在欧盟这样一个集体讨论重大决策的国际组织里,实行票决制的会议里,每一个国家的每一票都非常重要。
  参与“伽利略”计划是迄今为止我国与欧洲最大的合作计划。全球导航定位系统的应用十分广泛,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各方面来考虑,我国都应该建立自己的全球导航定位系统。我们成功参与“伽利略”计划,标志着我国航天事业在国际合作领域迈出走向欧洲化的第一大步。

  不少人问我在荷兰这些年的感受,我觉得,那里的小镇比城市更有韵味。不过,荷兰有三大城市,因为特色分明,分别被冠以不同的绰号。
  鹿特丹,这个去年刚刚被我国上海超越而从“世界第一大港”变为“世界第二大港”的城市,被称为“赚钱”的城市。海牙,政府所在地,每年税收和社会分配再分配的集中地,被称为“分钱”的城市。阿姆斯特丹,由于其特殊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国旅客,被称为是“花钱”的城市。
  生活在荷兰,我还带去了家乡的一些花草种子。繁忙工作之余,看着这些生命渐渐成长,也让我有一种离家乡越来越近的感觉。在海外工作,终究是为了在回国时,能有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为祖国多尽一份力。